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衢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衢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发〔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预备役团),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衢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衢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衢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军分区
2015年4月6日
衢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衢州军分区政治部
为进一步做好驻衢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浙政发〔2014〕25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对象
符合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衢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市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三、安置方式
衢州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柯城区、衢江区和驻衢省部属单位共同承担。其他各县(市)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承担。
(一)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随军家属的安置。
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符合上述原则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
2.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根据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对随军前是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参照本细则规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随军家属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会同军分区(人武部)和驻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国有企业职工或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安置。
1.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含中央及省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下同)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例,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积极开展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3.对有自主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扶持,按规定给予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自主创业。
4.各地人力资源市场要适时为随军家属推荐就业或每年举办1次送岗进军营招聘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
5.实行促进就业的过渡性措施,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6.驻地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开发后勤服务性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有下列情形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
1.现工作单位与部队驻地同在衢州市区或在同一县(市)范围的;
2.提供虚假材料或档案材料不全的;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已安置过1次,再次申请安置的;
6.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四、优惠政策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随军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安置。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由随军家属结合所学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自行选择参加培训工种。对参加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安排公益性岗位和财政支付工资工勤岗位用于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四)鼓励和倡导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就业。对吸纳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