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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浙商务发【2015】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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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委):

为做好我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认定工作,推进浙江文化贸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 国发〔2014〕13号)精神,我厅拟定了《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5年8月3日


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一步推动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 国发〔2014〕13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的文化出口企业。

第三条  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认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应根据出口类别对应达到下列出口额标准:

第四条  新闻出版类

(一)电子书出口、期刊数据库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及以上。

(二)出版单位版权输出年出口额3万美元及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出版单位合作出版年出口额2万美元及以上。

(三)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印刷服务年出口额50万美元及以上。

(四)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万美元及以上;传统出版物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20万美元及以上。

第五条  广播影视类

(一)电影、电视、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和播出服务;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及以上。

(二)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

(一)演艺及相关服务、商业艺术展览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

(三)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在2万美元及以上。

第七条  综合服务类

(一)游戏、动漫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及以上;或版权输出额5万美元及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或设计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二)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20万美元及以上;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展会直接年收入30万美元及以上。

(三)节目模式出口、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及以上。

(四)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的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

(五)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年出口额2万美元及以上。

(六)文化产品版权代理输出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

第八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对应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出口额标准。

(二)申报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在浙江省内及境外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项目。

(三)申报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分四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带动年出口额30万美元及以上;境外合作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营业额30万美元及以上;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文创演艺年出口额10万美元及以上。

第九条  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如为同一法人公司的,以母公司申报为准,母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