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人发〔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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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5月20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各村(社区)服务平台具体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对全市登记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实行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全日制就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统一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可登录“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也可持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到各村(社区)服务平台或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登记,也可持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各村(社区)服务平台或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为劳动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自主创业、全日制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提交以下有效材料到就业、创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1. 身份证原件;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副本原件。
(二)全日制就业人员到就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1. 身份证原件;
2.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就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第九条 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当自受理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后登记。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十条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东莞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当前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劳动者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外),予以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以下有效材料,到全市任意一个村(社区)服务平台和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1. 户口簿原件;
2. 身份证原件。
(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1. 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6个月以上:
(1)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2.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
(1)身份证原件;
(2)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险种的参保证明。
第十二条 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并发放本市印制使用的《就业创业证》,同时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本市按规定享受以下服务:
(一)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资助;
(三)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登记失业的人员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在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就业服务日”中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二)每个月(30天)提供至少1次的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做好每位登记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记录,并凭服务记录情况审验办理登记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