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市质规〔2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深市监规〔2022〕6号)规定, 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深府〔2016〕87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深府〔2016〕8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奖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获奖项目中发明专利项目不少于80%。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
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深圳市专利奖申报指南。
第六条 申请深圳市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人是组织的,应当由专利权人进行申请,且专利权人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权人应拥有本市户籍或者是联合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联合申请单位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四)该专利已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文本质量较高;
(六)针对该专利的保护措施较完善;
(七)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
(二)作为主要知识产权证明,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
(三)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四)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五)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国防专利和未解密的保密专利。
第八条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奖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利奖申报书》(原件);
(二)专利权人是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权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同时提交联合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公告文件(复印件),包括授权公告时的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等;
(五)发明专利项目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近3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六)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需提交所有专利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原件),并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请;
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联合申请的,需提交实施单位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备案证明(复印件)等;
(七)经济效益证明或者社会效益说明。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专利奖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应包括该专利项目的产品生产量、项目投资额、销售额、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社会效益说明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专利项目的产品属于药品、食品、农药等涉及生命安全的特殊产品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准予生产的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官网接收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一次性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申报的数量、技术领域分布等情况,组织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必要时,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以及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选取,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当年度产生,负责当年度深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9名或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利奖的申报数量以及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技术领域4名或4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回避制度,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报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重新选取专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授奖项目应当从专利文本质量、技术先进性、专利运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措施和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评价指标:
(一)文本质量(15%):专利文本质量优良,技术方案保护合理;
(二)技术先进性(25%):与国内外现有专利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创新水平和显著的进步;其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相比当前同类技术处于领先水平,实用性好、通用性好;
(三)专利运用及经济效益(25%):专利实施及运用良好,利用该专利项目优势,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专利产品新增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明显,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四)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20%):专利的实施对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进步取得显著效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护措施和成效(15%):专利保护策略和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合理有效,专利保护成效显著。
第十八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评价指标:
(一)文本质量(15%):专利图片或照片清楚完整,保护范围合理;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美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