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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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苏桥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桂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
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我市
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广西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桂保障〔201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桂林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桂林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
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各城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局要充分考虑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我平衡,积极支持、配合各城区完成
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及规划审批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积极支持各城区政府完成
棚户区改造土地报批、征收和拍卖等工作,积极指导各城区充分利用好旅游胜地发展用地、低效土地利用、增减挂钩、先占后补等土地政策,研究拟订
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和标准,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拆迁办负责研究拟订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按程序报批。指导各城区开展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
第九条 六城区政府负责贷款项目的政策落实;负责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确保项目按投资计划和时间计划完成;按照协议确保项目实施主体的还款信用,同时负责以下具体事宜:
(一)出具城区政府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时偿还贷款的承诺函。
(二)组织申报贷款计划,与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签订《桂林市2013-2017年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贷款计划筹集项目资本金。
(四)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是
棚户区改造项目总业主,负责
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及监管工作,具体指导各城区改造项目建设业主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指定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我市2013-2017年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中涉及市本级的
棚户区改造12个子项目的统一项目用款人,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借款申请材料、上报项目用款计划、进度、偿还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桂林市2013—2017年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协议》;
(三)负责做好汇总并上报各子项目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广西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使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