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促进
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积极承接国际
服务外包,大力发展
服务外包产业,是加快我市与国际经济接轨、培育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现代
服务业、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举措,这对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我市城市定位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科技实力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外向度高,具备了大规模承接国际
服务外包的有利条件。为抓住国际
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机遇,现就促进我市
服务外包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
服务外包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国际化引领、市场化促进、信息化支撑、法制化保障的发展方针,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强政府引导与政策聚焦,促进
服务外包与其他产业融合互动,加快构筑与国际港口城市相适应的外包
服务体系,促进天津
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把
服务外包作为“十一五”期间天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通过大力发展
服务外包,提升
服务业发展能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着力打造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
服务外包集聚区;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外包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本地
服务外包骨干企业,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
服务外包基地。
到2010年,全市
服务外包业务总额、出口额在2005年的基础上实现翻两番,
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6万人,引进、培育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3至5家、超亿元的企业50家。
(三)发展重点。以发展离岸
服务外包为重点,培育一批能够承接跨国公司
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以高端市场为重点,巩固并发展对日本、韩国的外包业务,大力拓展欧美市场;以打造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的
服务外包示范区为重点,推进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保税区等一批
服务外包集聚区建设,高起点规划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疆保税港等
服务外包区域;以目标产业为重点,加快发展面向航运、物流、金融、保险、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行业和网络信息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城市公共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软件开发与外包,金融、保险、财务、人力资源后台支持
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需求管理和客户
服务等业务运作外包,系统操作
服务和技术支持管理
服务、研发设计外包,游戏动漫与创意设计
服务外包;以提高
服务外包人员素质为重点,加快建立
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扩大各层次人员培训规模,培养一批高水平的
服务外包人才。
二、整合优势资源,高起点打造
服务外包聚集区
(四)制定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加紧制定全市发展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讯、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各区县、经济区域要围绕总体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制定各自发展计划,明确实施重点。
(五)加快创新
服务外包政策体系。围绕深入落实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结合我市
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方向,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海关监管、外汇管理、规划保障、融资担保、知识产权保护、财税促进政策、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加紧出台创新措施,形成便捷高效、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加快
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体系。
(六)培育认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制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
服务外包园区标准,引导
服务外包企业向示范区或园区聚集,力争在3年内扶持建立5个
服务外包示范区,鼓励引导区县发挥区域优势,建立10家各具特色的
服务外包园区。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
服务外包集聚区进行
服务外包示范区和
服务外包园区的认定。
(七)设立全市支持
服务外包发展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年支持
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不低于2亿元。其中,市政府每年将从财政中安排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
服务外包培训的支持;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信息化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将部分用于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企业认定及企业产品认定、企业市场开拓,为
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公共
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
服务平台,对
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进行奖励;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保税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入区
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和补贴;区县政府设立的现代
服务业引导资金,也要支持
服务外包园区建设,对在园区建设公共
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租用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扶持行业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八)对
服务外包企业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
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给予审批和登记便利,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
服务外包业务。不涉及准入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证件及企业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以承接
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X”;需要准入审批的,有关部门在提供快速优质
服务的同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证件及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以承接
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X”。
(九)对
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财税等政策支持。
⒈对在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⒉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上述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⒊对新开办的从事应用软件开发外包的内资企业,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
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⒋对在本市新设立的
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
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⒍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
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
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⒏
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⒐对在本市新设立的
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⒑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
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构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⒒对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
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⒓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
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
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⒔滨海新区内的
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⒕滨海新区内的
服务外包企业授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⒖对
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⒗
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外商投资
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⒘对符合条件的
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⒙对
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对
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资金扶持。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优化各种专项扶持资金支出结构,逐年提高支持
服务外包发展的比例;支持本市
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助资金,在申报时予以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安排
服务外包企业。
(十一)对
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
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建立市
服务外包担保基金,为中小
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
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
(十二)对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予以资金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
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十三)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举办环渤海
服务外包交易会。对
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利用现有各种海外渠道,特别是发挥海外华人、境外留学生的作用,建立境外接包网络。
(十四)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建设。鼓励
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及本市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鼓励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