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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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1999年7月省属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从1999年7月起执行。
按保留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的原则,基本养老金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要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前五年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差的办法由基金支付,从1999年7月起执行。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省属企业1999年7月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体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二、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一)转制科研机构职工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从1999年7月起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1998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职工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工资按当时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数确定,1999年7月起,职工的缴费工资按企业办法申报。
(三)职工的缴费工资指数,1998年6月底前按本人1998年6月的缴费工资与同期省直机关平均缴费工资之比调整计算(调整系数为0.58);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关于转制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科研机构的关系处理问题
1999年6月30日前已经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研机构,原则上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作调整,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单位坚持要求按新办法参加的,可以由单位退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退还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重新办理。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