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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1〕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20〕4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公务员医疗费用支出负担,保障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文件精神和《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湖政发〔2011〕22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个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按《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湖政发〔2011〕22号)执行;第二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的标准划入其个人账户。第二部分的具体标准如下:

  不满45周岁的在职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满45周岁的在职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划入标准从满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

  退休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减去每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的个人账户额。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选择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个人账户不再划入。

  第五条  公务员个人账户实行按月预划。

  公务员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范围、计息、转移、结转、继承等均按《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