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
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
》 ( 苏府〔2009〕68号
)的文件精神,为加快地标型企业的培育推进工作,促进地标型企业快速稳定发展,现就获得地标型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实施优先重点扶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发展战略指导优先
优先帮助指导地标型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并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规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企业不同时期所需的各项生产要素进行规划和储备,以保证地标型企业能够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高层专家对企业进行专项和综合指导、论证,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实施兼并重组和对外扩张优先
地标型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加快规模扩张的,优先帮助安排并购贷款,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税务处理。凡涉及地方政府行政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除。凡实施异地兼并重组的,各地政府优先帮助协调企业在重组中遇到的问题,积极解决重组中的困难。
三、实施科技创新优先
地标型企业引进高科技领军人才的给予优先资助,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各级评定时优先申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地标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项目和载体建设项目、引进的国(境)内外研发机构、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各项奖励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地标型企业。对地标型企业优先辅导,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及时实行加计抵扣。及时帮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