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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政办发〔2016〕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1〕1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人社发〔2014〕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宁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海宁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建设家政服务网上产业园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网上产业园)创建,对集聚家政服务企业20家及以上,建立在线预约、支付、服务评价系统的网络服务平台,经竞争性申报,对其投资额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通过家政服务网上产业园完成的家政服务完整订单(包括网络预约、支付、服务评价),给予平台运营方每单10%、最高不超过50元的服务补助,期限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争创家政服务示范企业

  着力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家政服务企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获得海宁市、嘉兴市级示范企业的,分别按3万、4万元给予奖励性补助。对获评浙江省、国家级示范企业的,按《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新跨越的政策意见》规定,分别按每家20万、3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鼓励争创家政服务业品牌

  引导家政服务企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注册商标。对获得嘉兴市服务业名牌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