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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12日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 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  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  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二)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工作室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属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领办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等;

3.证明材料。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三)评审推荐。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各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推荐单位要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要制定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评审程序;要严格评审纪律,评审过程应有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各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 设区市人力社保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推荐函,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情况、评审专家组成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等。

2. 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四)认定结果公布。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推荐单位上报备案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后发文公布工作室名单;省人力社保厅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五)资金支持。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用于培训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有以下职责任务:

(一)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2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0人以上。

(二)技能攻关: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应用

第九条  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谁推荐、谁考核”原则,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第十条  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等4方面考核指标构成。基础部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可推荐为优秀,优秀比例掌握在15%左右,由省里综合评定。6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二)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三)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各市及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室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工作室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力社保厅统筹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等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标准


工作室名称年月日


序号

考核

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基础

建设

25

1

有工作室专用场地;

5

无工作室场地不得分


2

拥有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

2

4人(含)以下不得分


3

有明显的工作室标识牌、有工作室成果荣誉展示栏;

3

无明显标识牌不得分、无展示栏不得分


4

有工作室正常运作的设备;

5

设备不足影响运作不得分


5

所在单位每年安排扶持资金;

10

无扶持资金的不得分;每安排1万元得1


制度

建设

10

6

建立工作室综合管理制度;

4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7

建立领办人岗位职责;

4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8

做到规章制度张贴上墙;

2

没有在明显处张贴的不得分


经费

管理

25

9

建立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5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10

建立工作室经费会计账簿;

5

没有建立的不得分


11

经费使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15

出现不合理、不合规开支的不得分


成果

产出

40

12

当年举办培训班情况;

2

以培训花名册为准,未开展的不得分


13

当年带徒传艺情况;

10

带徒20人(含)以下不得分;20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得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师徒协议为准


成果

产出

40

14

当年培养高技能人才情况;

10

培养高技能人才10人(含)以下不得分;10人以上,每增加1人得1分。以职业资格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15

开展技术攻关或技术革新项目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6

开展1项并产生效益得1


16

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开展业内技术交流会、课题研讨会或展示活动;

4

开展活动1次得1


17

积极履行技能服务社会的责任;

4

开展或参加所在单位以外的服务社会活动1次得1


18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活动,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

4

企业(院校)工作室与技工院校(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活动得2分,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得2


加分

项目

10

19

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有成效;

2

培养技师1人得0.5分,高级技师1人得1


20

市级及以上电视台、报刊报道过工作室建设情况;

2

以新闻视频或报刊报道为依据,有1次市级得0.5分、省级得1


21

工作室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或省级及以上奖项;

3

以有关证书文件为依据,获得1项国家专利或省级以上奖项得0.5


22

创新成果、特色生产操作方法等发表过论文,或公开出版教材书籍。

3

以相关实物或书刊资料为依据,发表1篇论文或出版1本书籍得0.5



总分

110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人社厅发〔2013〕51号)等精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浙委人〔2011〕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规定,我省从2011年开始,依托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规模以上企业,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工程,搭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创新的平台,并选择绩效显著的工作室给予重点扶持。到2017年底,我省分批建成了282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其中60个工作室被列为优秀工作室。对于新建的工作室,省里给予5万元开办补助资金,对考核优秀工作室,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

七年来,我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社会转型、产业结构优化和企业竞争力提升,充分发挥在技能攻关、带徒传艺、技艺传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得到了所在企业和单位的充分认可,成为了技能领军人才开展技术攻关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技能人才成长互相融合的重要阵地,创新了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整合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拓宽高技能人才成才之路,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效率提供了平台支撑。目前,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已成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金字招牌”。

与此同时,在工作室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重申报、轻管理,个别工作室所在单位对工作室建设不够重视,还有部分工作室在制度建设、运作规范、带徒传艺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工作,加强工作室运行管理,我们开展调研并制定出台该《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1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定位和功能。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二是明确了工作室建设的基本条件。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二)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三)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能提供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持。

三是明确了工作室建设申报程序。工作室建设共有5个程序,分别是下发通知、基层推荐、评审推荐、备案公布和资金支持。工作室建设项目由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各推荐单位要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要制定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评审程序;要严格评审纪律,评审过程应有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四是明确了工作室的职责任务。工作室主要有三方面职责任务:(一)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2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0人以上。(二)技能攻关: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

五是明确了工作室实施绩效考核的要求。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市县单位的工作室,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省部属级单位的工作室,由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浙有关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等4个考核指标构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还明确了工作室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的三种情况。

六是规定了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经重新考核仍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

七是明确了监管职责。省人力社保厅统筹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