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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文广新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办法》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濒危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级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三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濒危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工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市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濒危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带徒授艺。传承人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授艺补贴。授艺补贴标准为10000元/人/年。其中“人”指带徒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需要多人共同完成的濒危项目,鼓励相关传承人合作组成传承团队(以下简称传承团队)带徒授艺。传承团队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授艺补贴。授艺补贴标准为10000元/人/年。其中“人”指带徒人数,最多不超过7人。

  授艺补贴一次申请,逐年拨付,最长不超过5年。授艺补贴的40%以上应当用于学艺者的学艺补贴。

  第五条  传承人(传承团队)招收学艺者有困难的,可以与濒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定招收条件及学习待遇等,并可以委托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布、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技术院校委培招生等方式,公开招收学艺者。

  符合条件的学艺者经传承人(传承团队)认可,正式拜师学艺后,传承人(传承团队)可以依照第四条之规定申请授艺补贴。

  第六条  市非遗办应当与获得授艺补贴的传承人(传承团队)师徒双方共同订立协议书,明确传承项目、学艺期限、学艺目标、经费数额、考核方式等内容。

  师徒双方在协议期间,不得终止传承活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授艺学艺的,经师徒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市非遗办确认后,方可终止。市非遗办可视情况向传承人(传承团队)追回部分授艺补贴。

  第七条  协议期满后,市非遗办应当组织专家,对照协议书,以学艺者现场演示等方式,对传承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为优秀的,传承人和学艺者各自可以获得不低于10000元的奖励。传承团队的学艺者考核为优秀的,团队可以获得不低于20000元、学艺者可以获得不低于10000元的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的,传承人(传承团队)及学艺者应当向市非遗办作出情况说明。市非遗办可以酌情给予一至二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传承人(传承团队)不得申请授艺补贴。宽限期满,经考核仍为不合格的,市非遗办可视情况向传承人(传承团队)追回部分传承经费。传承人(传承团队)及学艺者五年内不得申请授艺补贴。

  第八条  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学艺者,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备案,并接受市非遗办的定期评估。评估为优秀的学艺者经评定后可以作为传承人候选人,并在符合传承人认定条件,或者现有传承人去世(失去传承能力)后,按相关规定晋升为传承人。

  第九条  学艺期间,取得相关初级职称、国家四级职业资格(中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濒危项目学艺者,市非遗办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学艺期间,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濒危项目学艺者,市非遗办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学艺者或者传承人候选人在学艺期满后,继续从事该濒危项目的传承活动的,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经费。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资金、场地、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根据本校教学专长,设立与濒危项目相关的学科或专业。

  鼓励可以自主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濒危项目专业,招收在濒危项目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或者成绩优异的学艺者为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