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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府〔2015〕1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

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

(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国有空闲地应当通过绿化种植、派驻保安、建立生态公园等措施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简易围栏或者围墙进行围闭管理。

四、调查摸底,建立台帐

(一)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空闲地全面调查摸底,核实每块地的坐落、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中的用途分类等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及时移交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方案,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二)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空闲地管理台帐和数据信息库,将国有空闲地分门别类,逐宗上图和录入数据库系统,与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起日常化工作协调机制,对国有空闲地进行精细化、动态化、信息化、规范化跟踪管理。

五、分类管理和利用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地类和城乡规划中的用途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历史用地情况等情况对国有空闲地划分管理范围,牵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一)各区已列入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且土地收益归市政府的国有空闲地,由国土主管部门加建围墙封闭、派驻保安管理;土地收益归区政府(管委会)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统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建围墙封闭、派驻保安管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类别为园地、林地的国有空闲地,由市、区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绿化种植;城乡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的国有空闲地,由市、区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进行永久绿化;城乡规划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国有空闲地,未开发建设前,由市、区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简易绿化。

(三)工业园范围内的国有空闲地,由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进行管理。

(四)水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的国有空闲地,由水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他部门管理的水库、河道及海堤范围内的国有空闲地,仍由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国有空闲地,由供电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国有空闲地,由公路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七)其他用地,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牵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

按照以上规定,在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下,具体对国有空闲地进行管理和利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和单位,统称为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所管理的国有空闲地上树桩立界,设立标志牌,对国有空闲地实施日常管理。

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重合时,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实施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实施单位。

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将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和利用情况报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将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和利用情况提交国土主管部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