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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旅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8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现将《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附件:《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新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非遗旅游体验基地(以下简称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是指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在非遗旅游体验项目设计开发、活动开展等方面积极探索、成效显著,在本区域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设立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旨在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设计互动性强、体验感好的旅游体验产品,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受众范围、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在全省推广。

第四条  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申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省级非遗旅游体验基地的申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级或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入驻,能够集中开展非遗展览、展示、体验活动的非遗场馆(所)、历史文化街区和旅游景点。

(二)面向社会公众规范运营,具备较为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具有固定的非遗展览展示、互动体验场所。

(三)以多种展览陈列形式介绍和传播非遗知识,内容丰富详实。

(四)具备较强设计开发能力,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多种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非遗旅游体验项目,对非遗项目核心技艺传承有一定推动作用,在本区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五)配备从事非遗旅游体验项目策划和管理的专门人员,有固定经费支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

(六)长期坚持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活动频次高,受众范围广,对当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能够起到带动作用。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