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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9〕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按照财政部、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确需的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经费在地方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财政部及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我市收到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于2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于收到中央财政资金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