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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6〕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泰州市融资环境建设,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泰州市政府设立“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与银行和担保(再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银、保、企“四方联动”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为我市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设立及用途

  第二条 泰州市政府成立“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泰州市信用担保基金监管办公室(简称信保办)于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运作监管。授权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一般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等工作。

  各区政府参照市领导小组组织构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业务的推进及协调工作。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

  (一)首期基金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由市、区财政出资为主。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各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其余部分主要由市财政出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捐资,最低捐资额为500万元。

  (二)基金设立期限暂定3年。即从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

  (三)基金设立期间,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实际出资额,即基金对外分险责任余额总量不超过实际出资额。若基金发生担保损失代偿,次年一季度内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予以补充,保持基金总额不变。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分险。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以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分担银行贷款风险。

  (二)增信。依托政府信用,为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

  第三章基金的运作

  第五条 基金的合作对象包括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一)合作再担保机构为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二)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泰州市内设点经营,且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具备五个“单独”,即单独配备人力资源、单独信贷计划、单独信贷评审制度、单独的考核机制、单独的尽职免职制度。捐资银行享有优先合作权,并在风险分担比例、信用担保基金存款等方面享有优惠。

  第六条 基金在泰州市本级及各区范围内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担保规模领先、风险控制严密,在相关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担保机构,与其签订基金合作协议。

  (一)合作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委2010年3号令)规定,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在泰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配比的专业专职管理团队,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担保业务流程规范,建立并实施员工绩效薪酬与风险挂钩考核的奖惩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4.上年度担保发生额达实收资本金5倍以上,担保代偿率不超过4%,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5.信誉良好,在各金融机构没有不良记录。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担保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担保收费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二)合作期限。

  每次合作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信保办和合作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在基金设立期内自动延续1年合作期限。

  第七条 信保办建立可提供基金担保服务的泰州市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市企业目录),向合作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基金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市企业目录内企业有借款需求时,向合作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项目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业务的具体类型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按照独立审贷(担保)的原则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入审核程序。

  (三)调查、评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项目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

  (四)相关担保机构及时将贷款材料报信保办备案、审核,确定额度。

  (五)审批放款。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由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六)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分别进行贷后、保后跟踪管理。

  第九条 贷款额度及使用要求。基金担保的项目单户贷款额原则上在500万元(含)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担保贷款不得用于置换合作担保机构的同一银行存量担保贷款。

  第十条 担保费用。担保费(含再担保费)控制在年平均担保额的1.2%以内,除此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担保、再担保等费用。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发放贷款,除此以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企业名录的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市企业目录的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泰州市产业规划要求,注册地在泰州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泰州市实现经营和销售且在泰州市纳税,具有一定的成长性。

  2.行业范围:属于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高技术船舶制造及海工装备、节能与新能源三大战略性主导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属于服务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的优质中小微企业,以及具有一定产业集群基础行业的中小微企业。

  3.企业经营状况:近两年内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上年融资余额不超过当年实际销售额的50%,且不涉及高利贷。

  4.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5.信用记录:企业及主要股东无不良记录,包括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信息,以及在信贷、依法纳税、按期及时缴纳职工社保、重大诉讼纠纷等方面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市企业目录的建立办法:

  (一)企业自荐和机构推荐。符合选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各区经信部门提交自荐申请。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按照选定条件,也可向区经信部门推荐企业。

  (二)区级初审。各区安排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社、市场监督、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对自荐和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建立各区企业名录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负责审核汇总建立市企业目录,并征求法院、发改、财政、科技、税务、人社、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意见后,报信保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企业目录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面信息,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