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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6〕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桂政发〔2017〕48号)精神,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

就业扶贫车间是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主要设置在乡镇(村),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养殖等生产活动或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加工点。就业扶贫车间主要包括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等模式。

(一)就业扶贫车间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1.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吸纳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2.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名以上(含)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就业扶贫车间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

2.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如属利用闲置土地或建筑开办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

3.厂房内、外景照片2张;

4.《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附件1)2份;

5.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及《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2,下同)。

(三)就业扶贫车间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评审授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送同级扶贫办进行确认。经评审合格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并联合同级财政局、扶贫办授予“XX县(市、区)就业扶贫车间”牌匾或相关标识。

二、扶持政策

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就业扶贫车间申报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应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附件4);

(五)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后,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