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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17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一次备案三年有效。
二、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
2.天津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