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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人社厅发〔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社部备案,总部在我省的跨省用人单位(不含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杭省属企业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内其他企业在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职工人数。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参加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如参加职工人数比例不足60%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二)权益归属。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仍按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 浙人社发〔2011〕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