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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3号规定,

1.将第二部分“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一)参加职工人数。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参加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如参加职工人数比例不足60%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二)权益归属。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仍按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1〕161号)规定执行。”删去。

2.将第三部分中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删去。

3.将第四部分“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工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经省人力社保厅同意后,可先行开展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点工作,更好发挥人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作用。”删去。

4.将第五部分第(二)点中的“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养老保险处”删去。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