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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军分区政治部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军分区政治部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发〔2014〕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驻嘉各部队,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军分区
2014年12月22日

嘉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嘉兴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嘉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嘉兴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南湖区、秀洲区和在嘉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共同承担。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岗位相近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情况决定安置地;各县 (市)的驻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第六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军分区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收集驻嘉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分类汇总驻嘉部队随军家属安置需求。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下达用编计划,并负责提供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的空缺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并协助部队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计划核准、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协调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八条 驻嘉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积极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且试用期已满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由市、县(市、区)编委办在编制职数范围内,下达用编计划,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用编计划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接收单位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手续。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且试用期已满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事业编制及需求情况,由市、县(市、区)编委办在核定编制数范围内,向接收单位下达用编计划,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用编计划和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对符合条件者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单位确定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前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市区驻军随军家属,由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安置任务。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军分区政治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安置。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嘉兴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率,明确安置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
随军家属符合国有企业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五条 加强随军家属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多渠道收集用工信息,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免费保管档案等服务。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全程服务,对其中特别困难的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