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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绍政发〔201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持续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调节机制

  1.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和土地忧患意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投资强度大、亩均产出高、亩均税收多的节约集约用地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营造“珍惜土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为单位,实行综合经济效益、亩均税收的排名制度,定期进行通报。

  2.加强规划调控。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做好各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努力实现区域间资源合理配置和共享。切实把好用地预审关,强化用地规划审查,严格用地限额标准,引导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3.加强计划调节。着力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制度,实施差别化的计划调节。根据土地供需形势,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积极推进用地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计划调节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与供应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施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和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民生事业等项目用地需求,大力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管控机制

  4.严格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等限制性生产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格控制住宅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严格把握政策导向和产业政策要求,继续停止向一般性传统行业项目供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5.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充分竞争。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缩小划拨用地的范围和数量,除军事、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纯公益性项目和特殊用地等可以划拨供地外,对行政办公、非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供应改由定项目挂牌为定产业拍卖。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减少土地低效利用。规范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转让行为,探索推进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6.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指标。严格项目准入门槛,继续实行工业项目集体会审制度。原则上,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绿地率(占总用地面积)在15%以内、投资强度在240万元/亩以上。无行业特殊要求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生活服务设施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工业企业则不得超过10%。提高新建商贸、住宅、住商类项目的相关技术指标。商贸项目原则上应建高层建筑,位于城区内的,容积率应在3.0以上,位于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容积率应在2.5以上;住宅、住商类项目原则上应建高层建筑,位于城区内的,容积率应在2.5以上,位于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容积率应在2.0以上。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推行建设高层建筑。

  7.严格土地合同履约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必须严格约定项目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要通过履约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开发、投产,促进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对已供地的出让地块,地块所在地管理单位要通过与用地主体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建设、生产要求、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可按每亩不低于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确定)及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对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工业项目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内容。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要求,处理好土地出让前的权属、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有关规定,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8.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通过“优化服务供应一批、强化招商消化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查清情况核销一批”等分类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