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8〕36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04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2014年11月3日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国税机关及时将《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修改的内容告知辖区内的各类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按修改后的申报表内容进行填报。
二、为了减少损失,对我省已印制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A类)》仍应继续使用。并请各地将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栏改为“实际利润额”,同时告知纳税人按照总局修改后的填报口径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6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