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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盐城市“苏微贷”业务操作规程

盐城市“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盐城市“苏微贷”业务操作规程
2017-01-24                 盐财规[2016]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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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苏微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服务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与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的《“苏微贷”业务整体合作协议》,设立盐城市“苏微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苏微贷”风险资金池由省、市、县(市、区)财政与其他单位共同设立,用于合作银行以盐城市中小微企业或企业主为对象发放的贷款项目进行风险分担。

第三条  盐城市“苏微贷”业务遵循“政府建库、银行审贷、各司其职、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创业贷”风险资金池业务并入“苏微贷”业务,执行“苏微贷”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单位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苏微贷”业务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共同管理。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盐城“苏微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资金的出资,建立盐城“苏微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并根据业务规模的发展或代偿情形,增加或减少资金池额度。负责牵头研究“苏微贷”资金池相关政策。负责牵头选择、确定合作银行。负责牵头搭建、更新和维护“苏微贷”企业库平台。参与“苏微贷”业务中不良贷款逾期原因调查。参与企业代偿损失核定。负责代偿损失划转,并授权合作银行依法追偿。负责牵头代偿损失核销。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本地“苏微贷”业务宣传和部门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本地中小微企业申报“苏微贷”企业库。协助合作银行做好本地“苏微贷”项目后期管理。参与本地“苏微贷”企业不良贷款逾期原因调查。参与本地逾期企业代偿损失核定。负责本地逾期企业代偿损失中应由本级财政负担资金的上缴,并授权合作银行对代偿客户依法追偿。负责本地企业代偿损失核销。

(二)经信部门

市经信委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选择合作银行。负责牵头“苏微贷”企业库中非科技类企业的推荐入选工作,并对县(市、区)上报的所有入库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入库条件进行再审核。负责牵头“苏微贷”业务中非科技类企业的不良贷款逾期原因调查,并参与其它企业的不良贷款逾期原因调查。负责牵头非科技类企业代偿损失核定,并参与其它企业代偿损失核定。授权合作银行对代偿客户依法追偿。负责牵头非科技类企业代偿损失核销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其它企业代偿损失核销方案的制定。

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牵头本地“苏微贷”企业库非科技类企业的推荐入选工作,并对所有入库企业是否符合产业行业政策、环评安评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属于“僵尸企业”等方面进行审核。负责入选“苏微贷”企业库本地非科技类企业的告知工作。负责协助合作银行做好本地“苏微贷”项目后期管理。参与本地“苏微贷”企业的不良贷款逾期原因调查。参与本地逾期企业代偿损失核定。参与本地企业代偿损失核销。

(三)科技部门

市科技局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选择合作银行。主要负责“苏微贷”企业库中科技类企业的推荐入选工作,并对县(市、区)上报的入库企业是否符合科技类企业准入条件等方面进行再审核。负责牵头“苏微贷”业务中科技类企业并参与其它企业不良贷款逾期原因调查。负责牵头科技类企业代偿损失核定,并参与其它企业代偿损失核定。授权合作银行对代偿客户依法追偿。负责牵头科技类企业代偿损失核销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其它企业代偿损失核销方案的制定。

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牵头本地“苏微贷”企业库科技类企业的推荐入选工作,并对入库企业是否符合科技类企业准入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负责入选“苏微贷”企业库本地科技类企业告知工作。协助合作银行做好本地“苏微贷”项目后期管理。参与本地“苏微贷”企业的不良贷款逾期原因调查。参与本地逾期企业代偿损失核定。参与本地企业代偿损失核销。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资金池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厅安排;

(二)市财政局安排;

(三)县(市、区)财政局安排;

(四)资金池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七条 “苏微贷”资金池出资主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必要时,各县(市、区)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可共同参与。

第八条  风险资金入池方式可以采用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开立存单等方式。如以存单方式建池,须及时开立存单。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确定合作银行。可以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确定合作银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十一条  确定合作银行后,应当签署协议。合作协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与合作银行协商拟定。

第五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二条  资金池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向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或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资金池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盐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有一定的就业人员、正常纳税);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安全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业与信息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资金池严禁支持的企业包括:

(一)“僵尸企业”;

(二)环保安全不达标企业;

(三)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五条  资金池有限制支持的企业包括:

(一)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二)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企业;

(三)过度融资企业;

(四)高风险担保圈内企业。

第六章  贷款和担保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按盐城市“苏微贷”风险资金池10倍以上的规模,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专项贷款。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苏微贷”企业库企业发放的贷款项目为新增贷款,单户贷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注册三年内的初创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单户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十八条  贷款一般用于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周转性、季节性等流动性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提供合适的担保措施,贷款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保证人担保、股权质押、商铺使用权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农产品质押、中小微企业保证保险等多种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开展“苏微贷”中小微企业入库筛选申报工作。入库企业即视作符合“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一条  “苏微贷”入库企业申报采取县(市、区)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认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企业库中选择支持企业,独立审贷。合作银行及时将贷款合同报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贷款终结与逾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提前或按时还贷的,合作银行在借款企业还贷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合作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共同对企业贷款逾期原因进行调查。贷款到期或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全部归还的,给予60天的宽限期(时间自贷款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起计算)。宽限期满,借款人仍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科技局提交书面代偿通知,由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完成代偿核定工作。同时,合作银行对欠款客户进行催收,催收所得用于归还欠款本息,并将催收情况及时反馈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章  损失和代偿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自收到合作银行书面提交的企业贷款逾期通知3个工作日内,分别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合作银行对非科技类和科技类企业贷款逾期原因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自收到合作银行书面提交的申请代偿通知3个工作日内,分别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合作银行对非科技类和科技类企业代偿损失进行确认。代偿损失确认标准和金额由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组织认定。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经信委等部门共同认定的代偿损失通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损失划款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贷款损失确认后,代偿责任由财政和合作银行按7:3比例分担,财政代偿的责任以资金池规模为最高限额。

第二十九条  财政承担代偿损失,由市财政与代偿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县(市、区)财政参与共建资金池的,直接在资金池中扣款。

第三十条  县(市、区)财政共建资金池的,承担的代偿损失,累计不足50万元的暂不补缴,超过50万元的在次年补足。没有参与共建资金池的县(市、区),其代偿损失由资金池先行垫付,代偿后15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存入“苏微贷”风险资金池账户。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代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对欠款客户进行债务追偿,未经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放弃任何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诉讼、执行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含代偿后产生的利息)后的处置净收入按以下顺序处理:

1. 资金池因资金余额不足,未能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责任比例实施代偿,处置净收入优先归还合作银行未能获得代偿的相应贷款本息,余款按照资金池、代偿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合作银行代偿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市财政局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实施代偿的,处置净收入按照市财政、代偿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合作银行代偿的比例进行分配。

3. 追偿过程中,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合作银行作为资金管理人行使债权人职责,并向合作银行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合作银行代理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追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追偿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由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分别牵头制定非科技类企业和科技类企业代偿损失核销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核销方案及相关资料对代偿损失进行核销。核销需要的相关资料,由合作银行负责配合提供收集整理。

第九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入库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时,合作银行按照其内部制度规定,对企业进行评级、分类、授信和用信。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其内部制度的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金用途的监管和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例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更新企业库,核对客户贷放明细,商讨潜在风险客户化解方案,资金池的额度及使用情况,代偿或追偿进度,客户评价及流程建议等。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经信、科技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期维护及更新企业库。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苏微贷”贷款项目的,列入全市企业信用黑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受理政府扶持贷款或补贴申请;已发放贷款的,通知合作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新增授信和贷款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期限执行。合作银行违反协议约定条款,财政部门可重新选择合作银行,并撤销资金池账户。

第三十八条  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6日起施行。原《盐城市初创中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38号)同时废止。







盐城市“苏微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微贷”资金安全,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操作行为,根据《盐城市“苏微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实施“苏微贷”业务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苏微贷”业务运作程序、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创业贷”业务并入“苏微贷”,执行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设立“资金池”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共同签订“苏微贷”合作协议,明确四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省、市、县(市、区)财政作为出资方与合作银行签约。

第六条  合作银行负责资金池账户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三章  设立“企业库”

第七条  苏微贷“企业库”由市财政局牵头设立,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科技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入库企业必须符合《盐城市“苏微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有限制支持的企业入库,其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二)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需求旺盛。

第九条  企业入库包含批量入库和非批量入库两种方式。

批量入库指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共同行文确认多家企业入库的方式。

非批量入库指批量入库流程结束后,经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共同盖章确认一家或少量企业入库的方式。一般适用于融资需求较为迫切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