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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项目推进相挂钩等政策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项目推进相挂钩等政策的通知

2014-04-14                        海政办发〔2014〕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112号)及《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海委办发〔2014〕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改革,加大差别化减免调节力度,加快项目建设和竣工达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项目推进相挂钩等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亩产效益评价范围且参与评价、有新建供地技改项目处于建设周期的A类企业,以及符合产业导向的新建供地技改项目(原低效落后产能技改除外)处于建设周期的B类企业,合同约定年限内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和“容积率”指标要求的,则按其“亩产效益”评定的相应类别和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未达到要求的,按如下规定征收:

  (一)合同约定年限内项目未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工期限”指标要求的,约定开工次月至违约情况消除之月,该宗地按海政办发〔2013〕259号文件规定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土地按“亩产效益”评定的相应类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合同约定年限内项目未达到政府有关部门对“竣工期限”指标要求的,约定竣工次月至违约情况消除之月,该宗地按海政办发〔2013〕259号文件规定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土地按“亩产效益”评定的相应类别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