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2016年8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2020年11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正)
为提高征收土地工作效率,规范征收土地程序,市人民政府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我市征收土地工作实行委托制度。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土地征收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二)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
(三)拟订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拒绝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的,依据经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委托责任,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