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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21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经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备案证书)副本;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