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人社局发〔2014〕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0〕8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创业引领,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保留学籍。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允许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
(三)落实财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鼓励支持网络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列为必修课程,写进教学大纲,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毕业前3个学期的在校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参加创业实训的,按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六)加大创业孵化力度。支持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吸纳企业多,带动就业明显的创业园区,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七)给予房租补贴。在校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补贴2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八)给予社保补贴。对毕业两年以内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20%、医疗保险费率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8%、工伤保险费率0.5%,补贴期限为3年。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费率20%、医疗保险费率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8%、工伤保险费率0.5%。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20%、医疗保险费率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8%、工伤保险费率0.5%。
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20%、医疗保险费率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2%、生育保险费率0.8%、工伤保险费率0.5%。
(十)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年内按照其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面向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市场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期限为在学期间和毕业后1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50%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额培训补贴职业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职业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8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十三)开展就业见习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提高就业能力。对毕业学年的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推动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
(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