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文规字〔2024〕4号
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苏州市民办美术馆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美术馆扶持工作,推动民办美术馆高质量建设,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民办美术馆的扶持。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美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民办美术馆扶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应当实行免费开放,全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新设立的民办美术馆当年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免费开放时间应予以公示。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民办美术馆全年开放天数的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民办美术馆应当积极开展有一定质量的展览活动,包括基本陈列展和临时展览。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每年展览数量应当不少于6次,其中临时展览不少于4次,每次展期不少于20天。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民办美术馆应当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完善,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消防配套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
自申请扶持日起前五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民办美术馆,不得申请扶持。
第六条 民办美术馆新建、扩建、改建馆舍,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建、扩建、改建馆舍面积,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建、扩建、改建馆舍的民办美术馆只能申请一次上述建设补助,且应当在初次布展活动结束后申请。
第七条 利用租赁物业作为场所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租金发票金额,并结合民办美术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标准计算展厅面积对应部分年租金,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利用自有物业作为场所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民办美术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标准计算展厅面积对应部分年租金,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古建筑作为场所的民办美术馆,经评审认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展厅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租金发票金额,并结合民办美术馆所在区域同类物业平均年租金标准计算展厅面积对应部分年租金,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八条 民办美术馆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50%的陈列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
第九条 对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根据全年开放天数、参观人数等情况,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免费开放超过320天(国家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均免费开放),年参观人数超过3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300天,年参观人数在1万人次以上,不超过3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280天,年参观人数在0.5万人次以上,不超过1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年。
免费开放超过240天,年参观人数不足0.5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
民办美术馆免费开放天数应当扣除举办收费的临时展览天数。
第十条 民办美术馆在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作品集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10%的出版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民办美术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5%的课题经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第十一条 鼓励民办美术馆延时服务,根据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年延时服务天数超过60天,延时期间参观人数超过1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年。
年延时服务天数超过45天,延时期间参观人数超过0.5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年。
年延时服务天数超过30天,延时期间参观人数超过0.4万人次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年。
延时服务的具体时间参照国有博物馆夜间开放时间。
第十二条 民办美术馆举办高质量的临时展览,综合主办单位层级、展品质量、策展水平、学术含量等因素,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
第十三条 民办美术馆利用藏品、展览等资源,定期开展公益性公共教育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第十四条 民办美术馆积极研发美术馆相关文创产品或在文旅产业融合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第十五条 民办美术馆参与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举办的重点文化艺术活动,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美术馆领域的重点荣誉奖项,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
市级及以上重点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中国苏州江南文化艺术·国际旅游节、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苏州市文华奖艺术展演季等。
市级及以上美术馆领域重点荣誉奖项包括:国家艺术基金、全国美术馆优秀展览项目及提名项目、全国美术馆优秀公共教育项目及提名项目、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全国美术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江苏艺术基金、江苏省青年美术馆策展人扶持计划、江苏美术馆馆际联盟优秀展览项目及提名项目、江苏美术馆馆际联盟优秀公共教育项目及提名项目;苏州艺术基金等。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受理民办美术馆上年度各类补助、奖励项目的申请。提出申请的民办美术馆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美术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项目情况等;
(二)美术馆资格证明。包括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出具的申请扶持年度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美术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美术馆年度财务报告;
(四)按照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项目不同,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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