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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2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建〔2022〕156号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支援合作局(协作中心)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共建设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划引领、绩效导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发展改革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下达分市县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发展改革、区域合作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能源发展、山海协作、价格监管等6大领域。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一)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1.市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林水渔、市政道路、科教文卫、公检法司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市县重大项目等;

2.落实投资新政、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防灾减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绿色循环发展领域:

1.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省级园区(开发区)绿色循环升级,包括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以及能源、环境、绿色技术等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

2.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省级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示范试点城市建设;

3.年度绿色循环发展工作先进县(市、区)激励;

4.其他促进绿色循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服务业领域:

1.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现代服务业创新高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升、服务业新业态模式培育、服务业集聚发展、服务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等;

2.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

3.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4.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事项。

(四)能源发展领域:

1.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技术研究、开发利用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或天然气(沼气)燃料利用;

3.储能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的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其他事项;

4.电力电网设施补短板项目。

(五)山海协作领域:

1.山海协作“飞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26县在发达地区建设的“消薄飞地”“科创飞地”“产业飞地”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

2.山海协作乡村振兴示范点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合作项目补助。

(六)价格监管领域:

1.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任务的调查户、定点监测点采集人员工作补贴;

2.成本调查、价格监测中信息咨询、信息发布和宣传等费用;

3.成本调查、价格监测中数据处理、传输、资料编发等费用;

4.完成国家和省级应急调查、监测任务补贴;

5.其他与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有关费用。

第七条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领域,应当及时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第三章  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九条  用于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项目库,组织相关市县于前一年进行项目申报。补助项目应符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项目类型、项目投资额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对投资大、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可按建设年限分年度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条  用于支持绿色循环发展、服务业、可再生能源发展、山海协作、价格监管等领域的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