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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31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