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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到期失效】
( 2019-12-17 ) 沪房规范[2019]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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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住房保障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行为,方便不动产交易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供应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 年12月17日



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行为,方便不动产交易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供应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配售(包括预售和出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二、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交易登记行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大产证”)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大产证;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户型、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

(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每套房源的销售价格、5 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

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按下列规定, 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合同网上备案。

(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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