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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3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一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管辖。

  第二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

  (二)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暂未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同时,对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未注明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供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记录。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纳税人识别码;

  (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五条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

  (二)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

  (二)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章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一节参保人员增加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二)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第二节参保人员减少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

  (二)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

  (三)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第三节参保人员退休

  第十五条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若信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

  第三章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

  第一节工资总额申报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

  第十八条参保单位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8)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9)。

  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十九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信息后,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汇总传递征缴计划

  第一节汇总、传送征收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第二十四条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0)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1),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第二节缴费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对征缴计划有疑异的,应向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如需修改的,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交修改方案。

  第二十八条参保单位网上办费模式具体为:

  (一)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

  (二)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照社会保险各具体险种开设“XX基金待划转专户”,用于每日社会保险费款的归集、划转,该账户资金日结日清,余额为零。

  (四)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按日将收到的费款划解到当地对应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征缴分户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征缴分户),同时将分险种、分缴费单位的扣款成功明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并打印当日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

  (五)在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