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委宣传部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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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滨州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委宣传部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30日
滨州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宣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山东省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鲁财文资〔2019〕12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文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宣传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分配和使用宣文资金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第四条 宣文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宣文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宣文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宣文资金涉及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级财政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宣文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全市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宣文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宣文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综合考虑财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宣文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宣文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重大宣传文化项目。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经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及智库建设,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文艺(影视)精品创作,文艺人才培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奖励及奖项评选,文化交流及宣传等。
(二)支持舆论引导及管控。支持主流媒体发展、网络信息管理、重大舆情及视听节目监测、广电信号转播、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
(三)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确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重点改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条件等。
(四)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基本陈列展览等支出的补助,并对自愿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奖励性补助。
(五)支持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和文物管理与利用等工作。用于经国家、省级或市级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人补助。抢救保护国家重点档案。
(六)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给予补助,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支持文化走出去,推动文化与旅游、体育、金融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会展、推介及广告业发展等。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宣传文化旅游项目。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项目库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省规定前提下,将中央、省专项资金纳入市级宣文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宣文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等内容。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六条 市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