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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预〔2013〕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财政局,国家金库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 财预〔2013〕27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问题

  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及其滞纳金、罚款等收入,全部缴入我市地方金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4〕53号)、《关于启用滨海新区国家金库及收入征管缴库等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10〕100号)等文件规定的原营业税分享办法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各级金库。其中,市级固定收入企业,改征增值税全部缴入市级金库。除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外,中心城区、新四区和老五县企业,按市与区县50:50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金库和各区县相关金库;滨海新区及其所属功能区、管委会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和有关办法入库。改征增值税退库也按相应的入库级次办理。补缴和退还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相关营业税由地税部门按原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市对区县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返还基数。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负担问题

  (一)试点行业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下降形成的减收,由市和区县按原营业税分享比例分担。对于试点行业下游企业,因抵扣税款形成的地方减收部分,由市和区县按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分担。

  (二)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的试点行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季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分季预拨、年终清算方式。年终结算时,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关于原营业税的分享比例和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将应负担的补助资金上解市财政。

  三、关于服务贸易出口退税负担问题

  (一)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以及新增加的出口退税由地方负担的7.5%部分,改征增值税后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关于原营业税的规定和分享比例,由市和区县分别负担。具体执行时,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地方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

  (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