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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享受有关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对曾经长期在高海拔地区服役的转业复员军人在办理退休时,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等有关待遇问题,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的复原、转业军人回地方在企业退休时,可参照地方职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