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下发后,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
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
国税发〔2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