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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4]68号 2004-08-1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各区和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级市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3〕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
(一)成立《优惠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小组。为有效做好《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工作。(协调小组的具体承办机构、人员情况见附件二)。
(二)有关部门应做好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优惠证》相关管理信息的交换工作。
1、广州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机构)应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辖内《优惠证》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通报的内容应包括:已领取《优惠证》的人数、已领取《优惠证》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数、个体从业人员数、企业吸纳人员数、灵活就业人员数等)。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办部门的具体名称和发送地址可向协调小组的相关承办机构和人员查询。
2、广州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有关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应同时报送同级就业机构。
各级就业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发送地址可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机构和人员查询。
3、广州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转发上级或自行制定有关再就业的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抄送上述相关同级各单位。
二、关于《优惠证》有关内容的审核和填写
广州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纳税人办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审核有关资料以及有关人员的《优惠证》(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应要求其增加报送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对已审核并批准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作如下处理:
(一)国税部门
根据纳税人所享受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完整填写有关人员《优惠证》中“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各栏次,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其中,应按如下规定填写该页中“享受扶持政策内容”栏:
1、对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政策的,填写“国税登记开业、变更免工本费15元”。
2、对享受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填写“从xx年xx月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
3、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填写“20xx年xx月在xx(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全称)就业,该企业从XX年XX月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地税部门
按照《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3]90号规定,对经审核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经营纳税人,应在其《优惠证》中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记录用章”(式样见穗地税函[2003]90号文附件2),并在“经办人”栏签盖记录用章人员的名字。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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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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