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12 穗地税发〔200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区征收分局: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财政厅、社会保险局、劳动厅《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地税机关承担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接转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含各区社会保险公司)、开发区、保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应缴费单位、应交费金额核定资料。
二、市局接到有关资料后,按下列口径分解转送各征收分局,执行征收工作:
(一)越秀区征收分局:接收广东省社会保险局省属管理处和越秀区社会保险公司经管的交费单位资料,执行征收工作;
(二)东山、荔湾、海珠三个区征收分局:分别接收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管缴费单位中在工行、中行、农行、开立交费帐户的缴费单位资料和本区社会保险公司经管的缴费费单位的资料,执行征收工作;
(三)白云区征收分局:接收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管缴费单位中在建行和他行(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个银行之外的银行)开立缴费帐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