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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3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1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按照当年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安庆市就地预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按照当年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