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4]81号 2004-4-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使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及实行“就地定率预缴、汇总抵扣抵减”办法的销售成品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下属零售加油站加油数据,由该纳税人落实按月读取并将读取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今年1-3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数据,各地要予以补读和补比对。
二、核对工作由受理纳税申报部门负责,在申报环节或稽查卡数据读取环节进行核对。各地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该项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