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6-4 皖国税函[2009]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方式
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一律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其中,遗失公告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