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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5年12月20日                                       国税函发〔1995〕6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交通公路部门收取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5]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交通、公路部门收取的公路养路费、增容费应否征收营业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5]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