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11]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管理类文件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15〕48号)规定,附件:“现行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0号)精神及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促进我省“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实现,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收入倍增的重要意义
我省属于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比重大。实现“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目标,是我省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我省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出台促进“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通过优化涉农税收服务、落实涉农惠农税收政策,积极促进我省“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实现。
二、切实加大涉农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地区实际,认真梳理与农业、农村特别是与支持和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开展涉农税收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涉农税收政策。同时,要通过网送税法、送法下乡等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确保辖区内纳税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涉农税收政策。此外,要积极深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税收宣传,送政策上门,开展“一对一”辅导,最大限度地引导涉农纳税人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三、认真贯彻执行好各项涉农惠农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将经济税源的增长有效转化为税收收入的增长。要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入库等规定,加强减免缓欠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为各项惠农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等各项涉农惠农税收政策(见附件),多措并举,促进我省“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实现。要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涉农惠农税收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四、积极改进和优化涉农税收服务方式方法
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税收管理方式,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流程,清理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对涉农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做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涉税调查、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合并,有效避免多头下户、重复采集等问题。同时,要强化涉农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积极开展税收风险提醒服务,加大对涉农企业的培训辅导力度,帮助其完善管理,降低税收风险。此外,要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不断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税效率,积极做好涉农税收服务工作。
附件:现行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