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8-18 皖国税发[2003]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83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临时租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影响待售开发产品正常销售情况下,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如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超过6个月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可仍作为临时租赁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客户付给的定金(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应作为预售收入处理,预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收取的预收款项可不作销售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时,其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