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年11月19日 粤地税函[2004]6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一、二、三、五、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辖区内外市、县纳税人来本市、县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为外地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下简称《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内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字轨号码。
二、代开普通发票表使用各市现行的表格式样,表格没有印制号码的,应增加号码。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全省统一为开票金额500—2000元区间以下(含本数),具体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代开发票》按总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有条件的地方应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代开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开发提供给各地使用。
各地现有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应重新制作,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不再加盖查验章。
四、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的经营项目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有关文件或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为免税后方可开具《代开发票》,“免税”字样注明在发票的备注栏。
五、《代开发票》 由省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为:244000400011,使用总局规定的罗马字体。管理方式比照省局现有的统一印制的发票管理规定执行。该发票工本费成本为0.36元/套,省局已向省物价局申请报批,具体价格以物价部门的批复为准。
六、是否保留税务机关原有的代开特殊行业发票,由各市自行确定。如需保留的,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并报省局备案。
七、各市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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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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