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110号 2003-05-15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2.核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3.不同意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答复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法制意识,维护社会保险费正常征缴秩序,保障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及时征缴入库,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登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户以及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多收、少收或停收。
缴费人必须依照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依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费。
第四条 缴费人不能按照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或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交社会保险费又不办理申请延期缴纳手续的,由经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社会保险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章 延期缴费
第五条 缴费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缴费;
(二)政府指令性经济政策造成缴费困难;
(三)经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和解困转制企业缴费有困难;
(四)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
(五)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六条 缴费人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在缴费当月的10日前(公历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缴费人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延期缴费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三)缴费人上年度及本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缴费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缴费人申请延期缴费,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携同延期缴费书面申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缴费人递交的申请延期缴费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对核准同意延期缴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缴费人递交的《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