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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21 桂国税发〔1998〕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10]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目洽区国税局通过组织人员对自治区电力局系统1994年一1996年电力产品增值税进行检查结算得知,各地对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电力产品增值税基本上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64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将用于销售其他货物(非电力产品)或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外购货物物进项税额,也结转自治区电力局抵扣;有的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收取的价外费用没有全部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和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禀抵扣联审核不严等。为纠正上述问题,进一颇耐防理,现对有关问题再次强调明确如下:

一、对自治区电力局系统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64号)及原区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桂税发[1994]1130号)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发电厂(站)供电局讼司)销售电力产品,其发、供电环节增值税,按自治区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预征。

三、供电局(公司)销售电力产品.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当期供电环节度预缴增值税税额,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供电局(公司)销售电力产品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按当期实际取得的收人依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