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10〕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管理类文件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5〕48号)规定,第二条:“用好、用足、用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积极支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0〕8号)要求,紧密结合国税部门工作职责,我们对现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认真梳理,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意义
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设,是国家从全局出发,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在我省的试点,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速崛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认真学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围绕“三个层面推进,强化三体建设,主攻十大产业,构建五大平台,实现倍增目标”的基本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全力支持和服务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
二、用好、用足、用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好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要用好、用足、用活下列政策,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置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实物投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方式出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第三,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第四,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
(三)鼓励外来投资。第一,对国际金融组织向我省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我省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我省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符合条件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第一,对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促进动漫企业发展壮大。第一,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促进生物制品企业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第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