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如下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市、县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通知